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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06023067   

6/2,差六天滿兩歲兩個月。他戴太陽眼鏡的樣子很帥氣。

 

兩歲至三歲是教養孩子的「黃金」時期,也是新手父母備感棘手的時期。

 

即使身體欠佳,思緒不清,卻有好多事情等待我努力釐清。最近時常生氣,當下不明白原因,後來發現是無力感。

 

我被許多教養書籍的「叮嚀」弄得開始有迫切感,但是我發現看再多的書似乎還是無從解決眼前的問題。適逢孩子樂於挑戰自體極限也測試媽媽底線的年紀,他開始有他的堅持,但是我也有我的堅持。於是我們經常上一秒玩得好端端的,下一秒就因為其中一方的堅持而毀了整個上午或下午。

 

氣氛很重要。自己帶孩子就是希望可以為孩子營造美好的生活氣氛。父母真是不能生病,生病讓我腦袋混沌,力不從心,甚至錯誤的對待他。

 

在孩子似懂非懂的時候,我發覺處罰是無效的。如果尊重他是一個完整個體──父母應當如此看待──那麼我們就該以尊重他的方式,客觀地說明事件的因果與對錯,而不是主觀地大發雷霆並以為他犯錯就該接受懲罰。

 

社會自有一套法律,家庭也應有一套規則,盡量不讓孩子的安全受到危害,也不讓孩子尋求自由的心受到壓抑。作為孩子的媽,我覺得好難。

 

我擔心自己放任他自由就意味我沒有善盡教養之責。於是我力不從心的時候由他去,我心有餘力的時候耳提面命。但是他很少專注地看著我的眼睛聽我說話,我不確定我的言行在他心中佔有多少份量,這讓我沒來由地慌張、憤怒、無力。

 

於是我曾經把他關在我看得清楚他動向的陽台半小時,於是我曾經用不求人打他大腿打他屁股,於是我曾經按耐不住情緒對他嘶聲大吼。

 

法律之於社會的存在意義是保障人身安全,並教育及處罰影響他人安全與自由的人。但是一旦處罰不當,法律本身並不會有罪惡感,其加諸於人民的由社會集體承擔。

 

父母之於家庭的存在意義也是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,並在孩子影響人我安全與自由的時候教育他。這是法律之於社會與家規之於家庭之間最大的不同。我自以為應該處罰他,但是我事後卻不認為處罰有效,反而還覺得有罪惡感。我不確定孩子從處罰中承受多少的痛,我也不以為他從處罰中學習到他先前的行為失當,我更不以為自己適當地處罰了他。這樣的想法讓我不但覺得處罰徒勞無功,而且只是在加深自己的罪惡感。

 

從這段行動之後的思考過程發現,不當處罰只是一種標榜權威的行為,並不能達到教育的目的。如果可以做到施罰者不會有罪惡感且平心看待,而受罰者明白自己行為失當並修正行為;讓處罰不只是處罰,而是達到教育的目的。

 

我正努力讓這段旅程中的自己與孩子皆能受益。

 

 

 

2012.06.11補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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